千龙网北京5月14日讯近日,浙江保监局 发布“浙保监罚〔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台州中支”)因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问题,被罚款人民币32万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继明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经查,国寿财险台州中支及应继明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2017年1-9月,国寿财险台州中支通过凭证号1000002975、1000008001、1000012147……在内190笔财务凭证,在“业务及管理费-差旅费”科目下,共计报销列支差旅费318998.82元,与上述报销事项相对应发票均为过桥过路费发票和汽油费发票(含购买中石化加油IC卡发票),上述费用无具体发生的出差事项相对应,实际系国寿财险台州中支向公司相关员工发放的个人交通费补贴。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一)2017年8月,国寿财险台州中支承保被保险人台州市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车牌号浙J20XXX)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上述车辆的行驶证显示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经营危险货物运输”,应按照营业货车的保险费率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国寿财险台州中支实际按照非营业货车的保险费率承保了上述车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并出具保单号80511201733100401XXXX的商业车险保单,国寿财险台州中支实际收到商业车险保费5445.14元。按照营业货车承保的情况下,应收商业车险保费为11123.71元,共计影响保费收入5678.57元。
(二)2017年9月,国寿财险台州中支承保被保险人台州市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牌号浙J89XXX等在内的三辆大型客车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上述车辆的行驶证显示使用性质均为“租赁”,应按照营业客车的保险费率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国寿财险台州中支实际按照非营业客车的保险费率承保了上述车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并出具保单号80511201733100200XXXX等在内的三份商业车险保单,国寿财险台州中支实际收到商业车险保费合计24309.21元。按照营业客车承保,应收商业车险保费52395.84元,共计影响保费收入28086.63元。
应继明,时任国寿财险台州中支总经理,分管相关部门,知晓并批准了实施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浙江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国寿财险台州中支罚款人民币2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应继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台州中支罚款人民币1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应继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