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5月11日讯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龙光电”)10日晚间公告称,该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京0101民初4829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
据悉,案件原告为赵某某,被告一为盛融财富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二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一于2013年11月22日签订《北京盛融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北京盛融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股权回购协议》;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3年11月22日签订《基金股权回购担保合同》。
根据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一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北京盛融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告作为有限合伙人向被告一投资140万元,被告一保证原告投资收益为原告投资本金的11%,投资期限为1年,被告二对被告一到期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投资到期后,原告收到收益15.4万元,被告一未按协议约定给付原告投资本金140万元。
原告于2015年以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被告一、被告二,但因被告一涉嫌刑事犯罪被驳回起诉。
现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故原告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140万元及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息11%计算的利息;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天龙光电表示,由于本案尚无判决,其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