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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花之味》片方涉嫌抄袭?律师称商业模式维权难

2018-05-02 09:04 证券日报

来源标题:《米花之味》片方涉嫌抄袭?律师称商业模式维权难

“五一”假期,一部小众文艺电影《米花之味》的口碑持续发酵,广受好评,与此同时,影片外的争执引发了业内持续关注。

4月26日晚间,众筹观影平台“大象点映”创始人吴飞跃,正式向《米花之味》片方开炮,指责其团队假借合作名义,盗取大象点映商业计划书,全盘抄袭产品和模式,“很多文案甚至连一个字都没改动”。

随后,《米花之味》出品方永安(天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永安影视”)发布公开声明,称“大象点映”任意裁剪事实、散布不实信息,将保留追究吴飞跃及大象点映等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在业内人士看来,类似“以合作为由套取方案”、“商业模式抄袭”的事情在创业者领域并不少见,是否构成侵权也需要大量材料支持界定,但由于部分创业者的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其后期想要进行维权十分困难。  

发文谴责抄袭

4月26日,大象点映发文斥责《米花之味》团队,称其打着文艺的幌子,干盗窃的勾当。据大象点映表述,去年9月份,《米花之味》导演宋鹏飞主动接触大象点映,表达了合作意愿,双方进行多次商谈后,宋鹏飞引荐了《米花之味》“投资人”岳茜,在此过程中拿到了大象点映的一份商业计划书。

此后双方合作一度没有实质性进展,吴飞跃表示,3月初对方表示仍在跟进,但在3月底,《米花之味》直接宣布定档,合作不了了之。而影片上映后,吴飞跃发现一个名为“彩虹看电影”的公众号与大象点映的界面极其相似,因此对《米花之味》团队此前的接触动机产生怀疑。

根据其提供的对比截图来看,两个公众号的介绍文案及教程文案基本一致。而《米花之味》则是“彩虹看电影”主推的影片。

资料显示,“大象点映”公众号前身为“大象微纪录”,在2017年5月份完成注册,被指抄袭的“彩虹看电影”,则是在今年2月初完成微信认证,账号主体为天津星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瀚科技”)。

吴飞跃方面表示,事后就此事联系宋鹏飞,对方表示对此毫不知情,与“彩虹看电影”间的合作是通过介绍,并不知晓其背后所属公司,与岳茜也“不熟”。

但记者在“启信宝”平台搜索发现,星瀚科技的法人岳茜,正是此前以“投资人”身份介入双方合作的代表,同时,“天眼查”平台显示,《米花之味》出品方永安影视的经理、执行董事及法人为宋鹏飞,而岳茜则为公司的四大参股人之一。

难以界定侵权

虽然在此文章下已有多位读者表示“支持大象点映维权”,但有业内人士私下向记者表示,由于互联网的普及,类似抄袭商业模式的事情极为常见,真正想要维权可谓“道阻且长”。

北京囯舜律师事务所王鑫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利法》方面,要求发明人将商业模式和技术相结合,提前申请专利并获得相应专利权,若没有申请则不能获得保护。

“文章中关于‘投资人借投资之名拿走商业计划书’的表述,并不能确定其计划书具体内容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因此需要细节上的材料证明。而若上述表述属实,则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王鑫进一步表示。

4月28日,永安影视针对此事发表声明,就两方面内容做出回应。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声明并未提及任何有关“岳茜”的内容。

首先,对于大象点映提出的“盗取商业计划书”一事,永安影视表示“从未接受过”,“唯一一次在微信上收到的,是吴飞跃所提供的《大象首映礼简介》,属于广告类推销品,绝非为《米花之味》定制的企划书”。

其次,对于合作搁浅一事,永安影视强调,公司接触过多家潜在的宣发合作伙伴,并未与大象点映签署任何协议或确定性文件。双方合作未达成是因为大象点映的宣传模式及行为“与《米花之味》所提倡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存在差异”。

责任编辑:都基强(QF0022)作者:陈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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