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4月12日讯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京建法罚简( 市 )字 [2018]第0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经查明,劳务分包施工单位北京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大兴区旧宫镇的1#住宅楼等14项(大兴区旧宫镇YZ00-0801-0039、6001地块R2二类居住、A61机构养老设施用地项目)-1#住宅楼、2#住宅楼、7#住宅楼、8#住宅楼、12#住宅楼、13#住宅楼项目,已进场施工人员 260 人,施工现场仅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北京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住建委责令北京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3日内改正,并处10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