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4月8日讯 近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发布了2018年3月份北京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公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因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依法受到处罚。
据了解,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未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和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可处以 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处罚办法,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对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