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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加强辖区公司债券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

来源标题:北京证监局加强辖区公司债券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

记者26日从北京证监局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证监会系统2018年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北京证监局将进一步加强辖区公司债券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促进辖区公司债券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具体通知如下

一、辖区公司债券发行人

(一)关注市场发展,合理利用公司债券融资

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关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新态势,围绕公司发展需求实际,合理利用公司债券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融资,探索使用创新创业公司债、绿色债、项目收益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租赁住房资产证券化、可转债、可交换债等创新性债券品种,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二)提高合规意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人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应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渠道披露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债券发行人应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募集资金应按照核准的或约定的用途规范使用,不得挪用募集资金;除金融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但可用于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也可以进入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

(四)防范违约风险,合理安排兑付资金

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按规定或约定完成债券付息、回售与兑付。在公司债券即将到期或回售之前,发行人应及时做好兑付资金安排,做好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避免发生实质违约或技术性违约。如出现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或其他重大风险等情形,应制定风险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并化解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及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及时披露违约风险化解和处置进展情况,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并及时向我局及受托管理人报告。

(五)积极做好自查,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2017年未作为重点企业开展自查的辖区公司债券发行人,今年应全部开展自查工作。发行人应建立自查机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于4月13日之前将《公司债券发行人自查工作联系表》报送至我局综合业务监管处公共邮箱。应逐项填写自查工作底稿,根据指定框架形成自查工作报告,并于4月30日之前将自查工作报告、自查工作底稿和相关证据材料加盖公章后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我局综合业务监管处公共邮箱。

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行人应及时整改;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及时通报受托管理人并报告我局。发行人在自查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如情节轻微并及时采取了整改、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如情节严重,但及时采取整改、补救措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拒不自查、不认真自查、按期未能完成自查的发行人,及对于自查过程中未能如实反映情况、刻意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我局将在下一步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并从严处理。

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一)主动融入首都发展,大力服务实体经济

各证券公司应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积极参与首都“四个中心”建设,根据首都企业实际需求,推介合适的公司债券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推动企业探索利用创新创业债、绿色债、项目收益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租赁住房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品种融资,推动公司债券市场更好地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公司债券业务承接承做过程中,证券公司应充分履行中介职责,依法合规审慎开展尽职调查、承销等工作,提升公司债券发行质量。

(二)完善内部管理,提高受托管理质量

受托管理人应推动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的整合优化工作,加大对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的人员和资金投入,设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专岗,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质量控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操作规则,加强内部培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受托管理规范化水平。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应强化重点环节管控,加强发行人培训,协助发行人做好自查工作,切实防范信息披露违规和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等违规风险。

(三)加强风险监测,切实防范违约风险

受托管理人应高度重视债券违约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按照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建立完善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多方式、多渠道开展信用风险监测、风险分类、开展信用风险排查,加强对违约高发行业和企业群体的债券信用风险监测力度。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问题或风险的,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北京辖区公司债券发行人重大事项报告单》。

(四)积极履职尽责,稳妥处置违约风险

受托管理人应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充分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积极协同各方开展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工作,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受托管理人应勤勉尽责,依法采取要求发行人追加增信措施及作出偿债安排等措施;按规定召开持有人会议,引导投资者通过诉讼仲裁等渠道寻找救济;做好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及时回应舆论关切;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防范群体性事件风险。

责任编辑:都基强(QF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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