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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合约隐藏的法律风险

2018-03-14 09:37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健身合约隐藏的法律风险

“三月不减肥,四月徒伤悲。”看着春节后渐渐发福的身材,不少人走进了健身房,但健身之路上也难免会遇到法律风险。

签合同时勿忽略转卡费条款

案情回放

去年10月,小张花1980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但没过多久换了工作,新的工作地距离健身馆较远,她不得不转让健身卡。健身会所同意转卡,但告诉她办转卡手续时需要收取合同总额的10%,即198元的转让费用。至于原因,健身馆表示,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对此已有约定。但小张却认为,自己并未仔细阅读合同,而且会所也未对此内容多加提示和说明。

法律提示

健身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健身场所一般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是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中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健身机构收取高额的转卡费,消费者可以主张免除其责任。但收取的转让费与健身机构相对等的,如因转让、停卡、重新办卡给健身机构增加了劳动成本和物质损失的,依据公平原则,是合理的。案件中小张缴纳的198元转卡费,属于其办理转卡的必要消费,应予以支持。

近几年来,许多行业纷纷以办理会员卡、贵宾卡等方式推行预付费消费。因此,提醒消费者,在轻松便利消费的同时,也应当注意防范各种风险。特别是签订格式合同办理卡片时,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于约定不清或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要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做到适度消费、理性消费。

对训练未提疑义受伤自己也担责

案情回放

小孙在健身会所聘请了私人健身教练李某负责指导。一天,李某在指导训练时,小孙体能严重透支,但李某仍然为其增加难度,导致小孙从踏板上摔落受伤。经医院诊断,小孙韧带断裂、膝盖半月板损伤,经过三个多月治疗,花费了1.4万元,于是将健身会所告上法院。

法律提示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推定侵权人有过错的原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中还有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孙训练时,私人教练应对其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根据她受伤的情况,应认为健身场馆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对小孙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小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条件、承受能力等有良好的认知,其受伤当日未对训练安排提出异议,同时也未向私教表示体力不支等,应对自身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定,健身场馆对小孙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健身房装修暂停业可让其返会费

案情回放

小王于2015年10月29日办理了为期3年的健身卡,会费1580元。2016年10月1日,健身场馆以装修为名停止营业,按照通知,健身场馆将2楼至4楼重装为幼儿园,健身房改在地下室,面积减少,但却采用了全新的德国通风系统。小王将健身场馆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的协议于2016年10月1日终止,并退返办卡余款1053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应于2018年10月29日后结束,期间,健身场馆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健身服务。即使恢复营业,原场馆约定的健身环境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健身场馆已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本案当中,健身场馆单方违约停止营业且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小王有权解除合同。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否则,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健身场馆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小王要求健身场馆返还会费105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作者:王同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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