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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二孩”劳工纠纷 女工85%胜诉

2018-03-08 09:15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涉“二孩”劳工纠纷 女工85%胜诉

全面放开“二孩”之后,职场女性情况如何?3月7日,市二中院透露,劳动纠纷中,涉“二孩”的高龄产妇案件增多,但从案件裁判结果看,女职工胜诉率达85%以上。对于企业为降低成本而让“二孩”孕妇很“受伤”的现状,法院建议,有关部门应制定优惠政策,促使用人单位自觉保障“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市二中院统计,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中涉高龄产妇案件增多,涉案女职工年龄主要集中在30岁至40岁间,且因生育“二孩”导致涉高龄产妇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比重增大。从女职工所在行业看,她们主要从事办公室文职工作或金融、销售导购等第三产业,涉案单位多是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

法院分析,从争议发生的时间看,多数发生在孕期,特别是怀孕早期。因为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周期较长、投入精力大,某种程度上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部分用人单位,尤其是一些生存环境不佳、自身竞争能力不高的中小规模民营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降低经济成本,无视女职工权利保护和社会责任承担,最终导致纠纷产生。

对此,法院建议,用人单位应充分尊重和理解“三期”女职工的各项权益;劳动行政部门应继续加大对用人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的稽查力度,在惩治不缴纳社保等严重违法行为时,更应注重“不足额缴纳”这一相对不易被察觉的违法行为,使行政监管更加完善。

另外,法院认为,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推行,越来越多的职业女性会选择生育“二孩”,这也势必会给职业女性带来就业困扰。因此,有关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促使用人单位自觉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个现象愈发突出——当女性发现怀孕时,已经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情况该如何维权?

对此,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常丽介绍,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上述法条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并不知晓女职工已经怀孕,甚至女职工本人也不知道,但是怀孕属于客观事实,在孕期解除劳动合同依然构成违法解除,女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但是,常丽也提醒,“三期”并不是女职工的万能保护伞,同样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不少孕期女职工以怀孕为由长期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遭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单位的做法受到法律保护。市二中院也表示,这的确是女职工败诉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女职工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并留存证据,避免让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作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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