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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息披露不及时 林海股份和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三太被监管关注

2018-03-05 13:17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3月5日讯 近日,上交所公布对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三太予以监管关注的措施决定。

经上交所查明,2015 年 11 月 14 日,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海股份)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林海股份股票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复牌交易。上述预案在 2016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时未获通过,林海股份披露公告称拟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将在对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2016 年 9 月 4 日,林海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2017 年 3 月 8 日,林海股份披露《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及《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称,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资产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海动力)拟于近期实施重大涉密项目,会对林海集团近三年损益产生重大影响,预计难以实现业绩承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集团)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林海股份公告,林海动力曾于 2016 年10 月 24 日召开专题会,布置上述重大涉密项目的调研、论证工作,同时委派林海动力总经理助理袁伟向林海股份董事兼总经理王三太及公司董事会秘书袁瑞明通报此事。由于袁瑞明出差在外,袁伟与王三太进行了沟通,但王三太认为披露理由不充分,事后也未向上市公司其他人员通报,造成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上交所认为,上述项目的实施会对林海集团近三年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存在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重大风险,林海股份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示相关风险,但林海股份直至 2017 年 3 月 8 日在终止重组公告中才进行披露,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

林海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7.3 条、第 7.5 条以及《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林海股份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三太,在得知可能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事项后,未及时向公司通报,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规事项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林海股份及时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王三太予以监管关注。

责任编辑:傅昱佳(QF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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