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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信息披露不及时 华北制药和时任董秘被上交所监管关注

2018-03-05 11:35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3月5日讯 近日,上交所发布的上证公监函〔2017〕0091 号显示,因重大风险信息披露不及时,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常志山被上交所监管关注。

公告显示,2015 年 6 月 30 日,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裕泰化工)使用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物资供应分公司向其采购货物形成的应收账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滏东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滏东支行)开展保理业务,借款 3470 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华北制药物资供应分公司应于 2015 年 12 月 26 日前,使用非票据方式向银行保理收款专户支付上述借款及利息。

华北制药物资供应分公司使用承兑汇票向裕泰化工支付相关货款,但未按前述合同约定,向建行滏东支行支付相关款项。2016 年 2 月 14 日,建行滏东支行就上述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 年 3 月 28 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裕泰化工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欠款,华北制药及物资供应分公司承担共同偿付责任,相关判决书于 4 月 18 日送达华北制药。华北制药和物资供应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相关判决书于 9 月 27 日送达华北制药。同时,截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裕泰化工仍未归还建行滏东支行相关欠款,华北制药对此计提预计负债 4031.74 万元(本金 3470 万元,预计利息、罚息共计 561.74 万元)。

前述事项导致华北制药可能承担合计约 4031.74 万元的赔偿责任,占华北制药 2016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4.09%,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华北制药仅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披露了二审判决结果,此前相关诉讼发生、受理及一审判决情况均未对外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严重不及时。

上交所认为,华北制药重大风险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12.5 条的有关规定。华北制药时任董事会秘书常志山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华北制药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上交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常志山予以监管关注。

责任编辑:傅昱佳(QF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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