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2月22日讯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发改委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9号,对正坤(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停车费不标明价格案进行处罚。
经查,正坤(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5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4号楼停车场经营时,违反了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第十六条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6]782号)第一条的规定,收取机动车停车费没有设置机动车停车收费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东城区发改委给予正坤(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