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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奚官营仕兰燃料销售中心生产、销售不合格型煤被罚没2.45万元

2018-02-09 15:11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2月9日讯 近日,北京奚官营仕兰燃料销售中心因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被北京市延庆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京(延)质监罚字〔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北京奚官营仕兰燃料销售中心生产的型煤,在北京市延庆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11月14日的监督抽查中,样品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所检项目灰分指标(25.03%)不符合DB11/097-2014《低硫煤及制品》标准要求,依据《北京市煤炭质量监督抽查方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不合格产品。北京奚官营仕兰燃料销售中心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于2017年12月11日向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局提出复检申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12月13日对备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灰分指标为(25.59%),仍不符合DB11/097-2014《硫煤及制品》标准,属不合格产品。

经北京市延庆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核实,被抽检型煤共生产20吨,销售到延庆区大榆树镇阜高营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销售价格每吨1180元,货值金额23600元,成本价每吨1137元,每销售一吨获违法所得43元,销售20吨,共获违法所得860元。

北京市延庆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出,北京奚官营仕兰燃料销售中心生产、销售不合格型煤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延庆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北京奚官营仕兰燃料销售中心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型煤,并处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23600元一倍罚款23600元,没收违法所得860元,共计罚没24460元。

责任编辑:都基强(QF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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