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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规签署合同对个人借款 永丰食品及实控人收股转公司警示函

2018-01-29 10:02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月29日讯 近日,全国股转公司公布了关于对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丰食品)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书(股转系统发[2017]1680号)。决定书显示,永丰食品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据悉,永丰食品于2015年10月30日提交挂牌申报材料,2015年12月25日领取挂牌同意函,2016年1月22日完成挂牌。自2012年以来,永丰食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白世洲私自以公司名义签署11项对外借款合同为其个人借款,本金累计发生14,042.5万元,经白世洲个人偿还后,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调解或仲裁确定仍应由永丰食品承担还款义务的金额6925.17万元。自2012年以来,白世洲私自以公司的名义签订7项对外担保合同为其个人及关联方的债务进行担保,本金累计发生3,140.00万元,经白世洲个人偿还后,目前经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调解或仲裁确定担保债务本金908.58万元。

全国股转公司指出,永丰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4.1.4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27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白世洲、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周妍对永丰食品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决定对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白世洲、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周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都基强(QF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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