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月11日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发改委发布海发改价检处[2017]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安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经查明,北京安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未公示代收电费价格及物业服务标准,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海淀区发改委责令北京安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