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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大酒店销售商品包装上未按规定标明等级标示被罚3000元

2018-01-10 16:28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月10日讯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第4号,对首都大酒店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进行处罚。

经查,首都大酒店于2017年5月15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3号经营时,违反了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销售“中华牌卷烟”、“野生黑枸杞”时在价签的等级一栏中标示优,实际商品包装上并没有等级标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东城区发改委决定对首都大酒店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王路(QT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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