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月10日讯 日前,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发布新保监罚〔2017〕28号、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乌鲁木齐中支”)及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经查明,天安财险乌鲁木齐中支存在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费回扣的违法行为。
负责人苏党红在担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存在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费回扣的违法行为: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在承保阿克苏地区运输车队车险业务期间,以业务维护费、业务拓展费、客户服务费等名义将费用支付给该公司业务员,业务员再通过垫付保费的方式返还给投保的运输车队,累计返还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费回扣574451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新疆监管局决定给予天安财险乌鲁木齐中支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苏党红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件显示,苏党红还在担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市场总监期间,存在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违法行为: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以会议费的名义列支费用275500元,实际用于分支机构、员工奖励及员工福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苏党红作为时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市场总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新疆监管局决定给予苏党红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