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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保险法》 太保产险两分公司被处罚

2018-01-08 15:36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月8日讯 1月5日,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保监局”)发布两张处罚决定书。因违反《保险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桐乡支公司”)被罚款人民币8万元,时任太保产险桐乡支公司经理杨静艳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秀洲支公司”)被罚款人民币7万元,时任太保产险秀洲支公司经理邹菊芳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据浙保监罚〔2017〕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浙江保监局对太保产险桐乡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太保产险桐乡支公司业务员崔某(劳动合同制员工)将107笔车险直接业务通过浙江洲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经纪”)虚挂为中介业务,涉及保费357580.04元,向洲际经纪支付经纪费94730.38元,洲际经纪向崔某返还费用89173.5元。

杨静艳,自2015年12月3日起任太保产险桐乡支公司经理,负责全面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清单、部分保单财务系统和业务系统流程及说明、洲际经纪说明、手续费支付凭证、保单资料和相关涉案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太保产险桐乡支公司罚款人民币8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杨静艳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据浙保监罚〔20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浙江保监局对太保产险秀洲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5年9-12月,太保产险秀洲支公司业务员(劳动合同制员工)朱某将94笔车险直接业务通过浙江洲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经纪”)虚挂为中介业务,涉及保费254473.13元,向洲际经纪支付经纪费65883.99元,洲际经纪向朱某返还费用61275元。

邹菊芳,自2015年10月9日起任太保产险秀洲支公司经理(2015年9月1日-10月9日期间实际主持工作),负责全面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清单、部分保单财务系统和业务系统流程及说明、洲际经纪说明、手续费支付凭证、保单资料和相关涉案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太保产险秀洲支公司罚款人民币7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邹菊芳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责任编辑:孔祥妮(QO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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