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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投资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规减持特定股份被通报批评

2018-01-04 13:45 千龙网

千龙网1月4日讯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经查明,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投资)持有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限售流通股 2,621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6.52%。2016 年 10 月 2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同德投资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减持不超过 200 万股,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2016 年 10 月24 日至 2016 年 11 月 4 日期间,同德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计减持了公司股份 160 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0.38%。

同德投资首次减持为 2016 年 10 月 24 日,为减持计划公告披露后的第 3 个交易日。同德投资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于公司首发上市前所取得的股份,未按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在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也未严格按照公司前期披露的减持计划进行减持。

同德投资违规减持特定股份,未按要求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等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年1月7日颁布)第八条、本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第3.1.6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将通报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王路(QT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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