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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披违规 汉商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被通报批评并上报证监会

2018-01-03 10:36 千龙网

千龙网讯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2017〕86 号纪律处分决定书,对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汉商集团或公司)及有关责任因信披违规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经查,汉商集团存在未按规定披露诉讼事项的情形。2001年,汉商集团控股子公司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以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主楼东区西区的在建工程为抵押物,分别从交通银行江岸支行借贷建设资金5000万元、从中国银行江汉支行借贷2970万元,两项贷款合计797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2013年和2014年,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分别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会展中心的两项债权(借款本金、利息、担保债权等)转让给信达公司。2014年4月 6日,信达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会展中心偿还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截至 2013年11月30日为5579.84万元及2013年12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2016年 4月20日,信达公司就另一债务事项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会展中心偿还本金297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3月12日为4823.6万元及2016年3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汉商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汉商集团存在未及时披露诉讼进展与冻结裁定的违规行为。有关法院受理上述起诉后,分别于2014年7月29日、2016年6月20日做出判决,判定会展中心向信达公司偿还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5579.84万元,向信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70万元及利息3848.49万元。2016年3月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执行2014年7月29日判决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会展中心、武汉展览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万元,若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资产。据汉商集团2016年 9月3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讼债务的情况说明》,上述冻结尚未执行。经核查,汉商集团2013年、2015年净资产分别为5.4亿元和5.7亿元,上述诉讼及冻结事项均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重大诉讼及资产冻结的标准。汉商集团理应在收到起诉书时予以披露,并在收到法院判决与裁定书时披露相关进展,但汉商集团直至2016年9月30日才披露有关事项,信息披露严重滞后。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2 条及第 11.12.7 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宪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冯振宇、时任总会计师刘传致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张宪华、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冯振宇及时任公司总会计师刘传致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王路(QT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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