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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印发 三项改革突出简政放权

2017-12-27 08:34 证券日报

来源标题:《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印发 三项改革突出简政放权

12月26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公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新办法突出简政放权,推出三项实实在在的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一是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二是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三是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

据悉,在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突出放管结合,推出三项实实在在的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一是补齐管理短板,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采取精准化的管理措施;二是创新监管工具,改进协同监管和全程监管;三是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近年来,随着境内企业国际化程度提高,境外投资方式也更加多样,一些境外投资活动游离于现行管理边界之外,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新办法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纳入管理框架不意味着一律纳入核准、备案管理范围。对于完全是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不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新办法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既补齐短板,也更加精准。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无需备案;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无需备案也无需告知。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参照执行。

针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薄弱环节,新办法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新办法引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问询和报告等制度,改进对境外投资的全程监管,从而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针对恶意分拆、虚假申报、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擅自实施项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应报告而未报告、不正当竞争、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违规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新办法明确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同时,新办法提出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监管是手段,发展是目的。新办法改进事中事后监管,为的是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为的是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随着监管更加精准有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得到更好发挥,真实合规的境外投资将从中受益。

责任编辑:都基强(QF0022)作者:苏诗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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