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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民企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转移资产

2017-12-19 08:59 人民网

国家发改委网站今日发布通知,近年来,中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为提高“走出去”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制定《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规范》强调,营企业境外投资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备案或核准。民企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和进行洗钱等活动。

《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自主决策、自负盈亏,量力而行、审慎而为,着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能力。对于投资对象,规范要求,民营企业要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在资金调拨、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审慎开展高杠杆投资,规范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

《规范》还要求民营企业在收购境外企业前,要对目标企业开展环境尽职调查,重点评估其在历史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危险废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情况以及目标企业与此相关的环境债务。以及民营企业在境外跟踪拟使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保险的项目,未取得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做出对外融资或保险承诺。

《规范》提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坚持公平竞争,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不得向当地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和关联企业相关人员行贿。不得串通投标,不得诋毁竞争对手,不得虚假宣传业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解读《规范》指出,《行为规范》明确指出,国家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对民营企业“走出去”与国有企业“走出去”一视同仁。在此基础上,《行为规范》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引导和规范。一是完善经营管理体系。二是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三是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四是注重资源环境保护。五是加强境外风险防控。

该负责人透露,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切实做好《行为规范》的宣传落实工作,引导和规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国家将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出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规范行为的境外投资经营活动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詹婷婷(QT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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