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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刷墙面时从高处摔下 房主应否担责?

2017-12-18 11:09 宁波日报

来源标题:喷刷墙面时从高处摔下 房主应否担责?

象山陈某所居住的两层楼房建于15年前,由于年久失修,墙面渗水严重。今年三月,陈某准备对墙面进行整修,他将这项工程交给了专门做装修的高某。双方谈妥价格后,签订了装修合同。过了几天,高某便进场干活。

墙面整修采用的是一种喷石工艺。在喷刷二楼东面墙时,高某不慎一脚踩空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造成左腿粉碎性骨折。在结束治疗后,高某要求房东陈某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余元,但被陈某拒绝,之后,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几乎是在同时,在我市的另一个乡镇也发生了一起施工人员从高处坠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村民李某将自己的建房工程包给了邻村的一个木工王某,而王某并无施工资质。他接下这一项目后,召集了一批泥工、木匠,选了一个日子开工了。

施工过程中,一个姓赵的泥工在砌墙时从脚手架上掉了下来,先后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为此,赵某要求包工头王某和房东李某赔偿其全部损失。

这两起案件非常相似,高某和赵某都在帮别人干活时从高处坠下受伤,而相关当事人,在关于该由谁承担事故责任这一问题上引发了类似的争议:伤者高某和赵某都称,他们与房东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的,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他们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受伤后,理应由接受劳务的房东承担责任。但两起事故中的房东陈某、李某却称,他们与伤者之间形成的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事故的发生与他们没有关系。

承揽和雇佣,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为什么两个伤者强调他们与房东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两个房东却强调双方是承揽关系呢?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关于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基本概念及其区别。

所谓承揽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行为,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承揽过程中,承揽人和定作人之间形成一种承揽合同关系。

而雇佣是由被雇佣者向雇佣者提供劳务,雇佣者给付报酬的行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间的区别在于:第一,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其中虽然也提供劳务,但它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第二,承揽合同履行中所存在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则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第三,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工作时必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和指挥。

在大致了解了关于承揽和雇佣的法律概念后,我们再来看法院对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对第一起案件的性质,法院作出了这样的认定:此案涉及的工程是墙面喷刷,采用的是一种复杂的新工艺,要承担这一项目需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特殊工具,其中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都由制作人独立完成;被告陈某作为委托方,并未对工程本身发出任何技术性的指令,双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因此,本案原告高某是承揽人,被告房东陈某是定作人,双方之间构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履行加工承揽合同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自己承担,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存在过错,由定作人依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原告高某不能证明房东陈某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被告陈某不承担此起事故的责任。

对第二起案件,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原告赵某受雇于包工头王某,通过提供自己的劳务,以此获取报酬,其行为符合雇佣合同的特征。法院判决被告房东李某赔偿赵某医疗费2万元,被告包工头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原告赵某是王某叫来的,也就是说直接雇用他的是王某,并非房东李某,为何法院最后判决由房东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而直接雇用他的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呢?

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虽然是包工头,但并无施工资质,房东李某明知这一情况,却将建房工程包给了他,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因此而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作为房东,更脱不了干系。

正确理解相关法律,避免纠纷发生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人们常常需要请人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各种事务,而在这一过程中,如果相关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很有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甚至造成人身损害并引发责任承担争议。根据我市基层法院的统计,在这类诉讼中,很多争议的焦点都集中在事故性质的认定上,而对诉讼当事人来说,双方之间所形成的究竟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合同关系,决定了最后的责任分担。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弄清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之间的区别还是很有必要的。譬如,买房后请人装修,作为房东应如何避免可能出现的责任风险呢?民事庭的法官表示,装修房子是一件复杂的事,这不仅因为装修工程本身的繁杂,而且它还涉及法律责任问题。房东必须树立防范意识,一定要找有资质的公司或者包工头,与对方订立完整的合同,这样,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明确的承揽关系。装修、施工所需要的工人由承包人或者装修公司自己去安排,这样,与工人形成雇佣关系的就是包工头或装修公司,而不是房东,即使有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出了意外,房东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作者:董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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