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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食品小作坊须“持证上岗”

2017-12-15 09:50 合肥晚报

来源标题:食品小作坊须“持证上岗”

从本月起,安徽省食品小作坊须“持证上岗”,安徽省食药监局日前印发的《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食品小作坊。同时,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合肥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

安徽食品小作坊须“持证上岗”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从业人员不超过20人,或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

《办法》明确,全省所有食品小作坊均要实行免费登记制。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生产多个品种的食品,只需要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其中,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以及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当地市级食药监部门制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该《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办法》规定,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符合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条件。

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拟生产的食品品种;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等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区)食药监局或所在地的食药监督所提出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药监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组织核查组对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对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市食药监局正在征求意见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和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为有效贯彻实施《条例》,依法开展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登记和监管工作,根据《条例》和《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局拟订了《合肥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请登录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网址:http://yjj.hefei.gov.cn/)及政府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wgk.hefei.gov.cn/zwgk/public/spage.xp?doAction=sindex&unitid=004000100010116)点击进入查阅《合肥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并通过以下途径向我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hefeishipin@126.com

2.通信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3号门4楼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处

3.联系电话:0551-65950131

意见反馈请在信封上或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合肥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郑静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作者: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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