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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恒泰证券太原平阳路营业部经理违反《证券法》被处罚

2017-12-14 16:09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2月14日讯 近日,山西证监局公布“李大伟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05号”显示,时任恒泰证券太原平阳路营业部经理李大伟因违反《证券法》,被罚款壹拾万元。

资料显示,经查明,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8日,李大伟担任恒泰证券太原平阳路营业部经理。从业期间,李大伟操作“李某梅”、“陈某春”及“赵某松”账户交易股票累计金额为107,126,845.20元,账户合计亏损1,041,920.63元。

山西证监局表示,李大伟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山西证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对李大伟罚款壹拾万元。

责任编辑:何珊(QO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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