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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不及时 中路股份再收警示函

2017-12-14 15:39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2月14日讯 近日,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称因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等问题,被上海证监局予以警示。

公告显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7]106号)。经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发现中路股份存在如下问题。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关联交易。2016年1月,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的子公司上海顶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顶势投资”)向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吴克忠提供借款2000万元,2016年12月30日吴克忠予以归还。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7年3月18日以《2016年年度报告》形式进行披露。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2017年5月24日,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陈荣控制的上海共伯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智能共享自行车订购协议》,合同总金额为21420万元。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7年6月1日以《关于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公告》形式进行披露。

上海证监局指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其予以警示。

新浪网题为《再收警示函 专业坑队友的中路股份董秘为何屡错不改》的报道称,中路股份公司董秘袁志坚此前就被上交所予以了监管关注,监管原因:不披露利空,披露假的利好。中路股份全资子公司中路实业于2009年参股北京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神雾”),当时对北京神雾的IPO进展的信息披露中,中路股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比如北京神雾于2014年4月19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明确北京神雾拟撤回首发上市申请,择机再行IPO。但是中路股份的公告却对此利空没有进行披露。

不仅对利空没有进行披露,反而,中路股份还在2014年半年报中披露称,“北京神雾拟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 以及“北京神雾将在完成增资后的6个月后继续重新启动申请IPO上市计划。”因为,中路股份的公告,另一家上市公司神雾环保还专门披露了澄清公告。澄清中路股份披露的信息非真实信息。

责任编辑:何珊(QO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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