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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动自行车肇事 租车公司担责七成

2017-12-08 10:07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共享电动车肇事 公司担责七成

尚未成年的小李租了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在路上发生事故,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小李将租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日前审结了此案,判决租车公司对小李的损失承担七成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23万元。

未成年人租车上路 肇事致人死亡

原告小李诉称,他用手机APP租赁了被告公司所有的共享电动车一辆,骑行过程中与行人身体接触,造成己方受伤、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为此,小李支出了医疗费和赔偿金。涉案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现小李要求被告公司赔偿32万余元。

被告公司辩称,其公司是合法运营的公司,对本案的事故不存在过错,小李与受害人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对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经调查发现,小李事发时未满18周岁,被告公司为某手机APP软件的开发运营商,主营电动自行车的共享骑行服务,该APP需实名认证,提示须年满16周岁方可骑行。

肇事车辆号称合规 被告投保三者险

小李实名注册后,在一次骑行过程中与行人身体接触,双方倒地受伤,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事故车辆属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无法确定。交通事故证明中载明,小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因行人行走方向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

后小李与行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32万元。被告公司提交车辆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公司提供的车辆经检验质量合格,车型系经北京市交管局同意上路的车型,其所购置的车辆中部分已办理行驶证、登记车牌,每辆车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电动单车属机动车 租车公司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与小李之间系车辆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公司通过公司开发运营的APP提供的是电动自行车的共享服务,但事故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无号牌、无行驶证,被告公司未尽到提供符合约定车辆的义务。

而事发时小李未满18周岁,无机动车驾驶证,虽被告公司提示禁止16周岁以下骑行且规定需实名注册,但因其提供的车辆系机动车,向无机动车驾驶证的用户提供,不符合国家对驾驶机动车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双方约定,被告公司的提示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被告被判担责七成 赔偿原告近23万

法院还查明,被告公司提供的车辆,无论从重量及限行速度,均非18周岁以下未经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技能培训的小李所能掌控。因此,被告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双方约定,构成违约,应对小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小李作为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骑行、确保骑行安全,但他未确保安全,事发后也未保护现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考虑到本案涉及共享电动车骑行,对共享电动车的规范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公司将不符合电动车标准的车辆,在未经车牌登记及取得行驶证的条件下对全社会开放,故酌定被告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李自担30%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小李各项损失近23万元。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作者: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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