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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告前女友索要赠送礼品被驳

2017-12-07 09:57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分手后告前女友索要赠送礼品被驳

王某与同居女友刘女士分手后,索要共同生活期间为对方购买的项链、热水器、电动车等物品。遭到拒绝后,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并赔偿恋爱期间的所有开销。近日,顺义法院一审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诉称,今年3月,他和刘女士通过婚恋网相识,一个月后见面并开始同居。其间,刘女士称没钱购买热水器,他便为其购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之后,对方又称不为其购买项链,就不跟他回家见父母,于是王某又为她买了项链和吊坠。此外,王某还为被告购买电动自行车、电磁炉、生活用品等,共花费2500元。相处一段时间后,因认为两人聊不到一起,王某提出分手并索要之前为被告购买的所有物品,但遭到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王某在恋爱期间购买涉案物品后交与刘女士属于赠与。通过庭审查明,可知该行为亦不属于为结婚而交付彩礼的行为,该赠与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涉案物品已交付,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且王某并无证据证明该赠与行为符合撤销的条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行为理应慎始善终,既然与刘女士已分手,理应尽快摆脱情感纠葛。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作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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