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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中拆除建筑物楼顶广告牌匾 打造“城市天际线”

2017-12-01 20:03 财新网

来源标题:北京集中拆除建筑物楼顶广告牌匾 打造“城市天际线”

北京拆除户外广告牌匾行动持续进行。11月下旬,社交媒体开始大面积传播北京多处大厦楼顶招牌被拆除的消息,并配有现场图片。“医院、商场、写字楼、企业总部、政府机关,几乎所有类型企业或组织的户外招牌都在清理范围内,拆除行动正在进行中。”

11月29日,《中国国家地理》杂志官方微博发布了一条消息:“秃了……请期待中国国家地理logo换个形式重新出现”,并配有一张起重机正在拆除楼顶“中国国家地理”招牌的照片。

类似地调侃频现社交网络,网友纷纷质疑,为何突然拆除?目的为何?

财新记者梳理官方资料发现,目前北京街头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拆除广告牌行动被官方解读为“亮出天际线”。事实上,早在9月初,相关部门就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定下了目标及计划,官方媒体亦多次做出解释并跟进报道,最新一例是12月1日出版的《北京日报》。

12月1日,《北京日报》发文称,高楼大厦顶层与蓝天的相接处被称为“天际线”,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以来,北京市委、市政府多次提出“要还北京一个美丽的天际线”,吹响了整治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号角。9月出台的《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修订版)》规定楼顶禁止设置牌匾、标识、广告等,已有的也要进行清理拆除。“目前全市已拆除各类违规广告牌匾8956块,力争年底前完成长安街沿线、二三四环周边区域的清理工作。”

据财新记者查询,《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9月30日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部分规定如下: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但单位所在建筑有面向不同道路多个出入口的,可在每个出入口各设置一处该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商业老字号匾额可在符合以上标准基础上予以保留。

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牌匾标识:

建筑物顶部、裙楼顶部、骑楼立柱;

在墙体上设置突出式、动态式牌匾标识的;

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

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影响居民通风、采光、造成光污染,影响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

在玻璃幕墙、采光玻璃、橱窗内外侧;

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的;

禁止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

……

根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网信息,10月23日上午,北京副市长隋振江主持召开专题会,研究集中清理建筑物屋顶广告牌匾专项行动。会议传达了北京市委书记蔡奇指示精神,要按照“先主次干路、重点大街、重点地区,后支路胡同,由表及里”的顺序开展,重点大街、重点地区要率先完成。

11月27日,行动进一步升级。当天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建筑物天际线专项行动的通告》(下称《通告》),称为打造视觉清朗的城市天际线,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依据《广告法》《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自2017年第四季度开始,北京市开展集中清理建筑物天际线专项行动。

《通告》称,全面清理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屋顶、墙体上的广告牌匾,即:在北京市超过建筑物屋顶高度和墙体边缘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垂直于建筑物墙体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附着于建筑物墙体的违规户外广告,“一店多招”、异地设置的牌匾标识,“店内店”在建筑物外墙体设置的牌匾标识,其他违反规范要求的牌匾标识。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驻京机构、国有企业要带头自拆,若没拆除能力,可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帮助。凡未按照所在辖区规定的时限自行拆除的,各区组织联合执法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物产权单位承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纳入企业信用、个人诚信系统。”《通告》强调。

据前述《北京日报》文章称,经过各区摸查汇总建立台账,北京全市需要拆除的违规广告牌匾超过2.7万块,七成以上集中在城六区。截至目前,全市已清理8956块,其中,石景山区已拆除1700余块,率先完成全部清理工作;东城区已拆除702块;西城区已拆除1365块;朝阳区已拆除2497块;海淀区已拆除1518块。下一步工作将重点围绕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为示范进行,12月底由各区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明年1月,市城管委将会同相关部门逐条道路进行市级验收。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称,对清理不彻底、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限时整改并点名通报,验收结果将计入年度绩效考核。

此外,根据《通告》,清理后确需重新设置牌匾标识的,须由产权单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重新设置需求,经相关部门联审通过后方可实施,重点大街、重点地区须经市、区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审和专家评审确定后方可实施。

责任编辑:都基强(QF0022)作者:孔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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