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讯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发改委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74号,对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第一服饰分公司销售商品不标明价格案进行处罚。
据了解,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第一服饰分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新天地商场首层AA50B号商铺经营时,违反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第九条的规定,销售风衣2款、皮草1款、衬衫1款不标价格。
北京市东城区发改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第一服饰分公司予以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