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1月30日讯 近日,因对外担保存在审议程序瑕疵,信息披露不准确、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内蒙古证监局对内蒙古嘉宝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仕)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根据决定书,经查,内蒙古证监局发现嘉宝仕存在两大问题:
一、对外担保存在审议程序瑕疵,信息披露不准确
2017年9月15日,嘉宝仕2017年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为关联方天津嘉宝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2017年10月9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但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在股东大会尚未通过该议案的情况下,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江波、张江波之妻张志萍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110611)(浙商银行高保字[2017]第00738号),公司、张江波、张志萍共同为天津嘉宝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最高余额1100万元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自2017年9月2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但嘉宝仕2017年9月18日发布《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公告》(2017-031)称“公司为关联方天津嘉宝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江波之妻张志萍持有该公司40%的股权)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的最高额为130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证监局认为,嘉宝仕上述行为存在未履行完毕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签订保证合同的问题,同时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担保的期限、金额与实际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2016年报披露,前五大供应商及采购情况分别为:
经查,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及采购情况实际分别为:
证监局认为,嘉宝仕2016年年报主要供应商信息披露错误,供应商名称和采购金额与实际不符。
内蒙古证监局表示,嘉宝仕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六的规定,现要求嘉宝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本决定,并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整改情况进行公告,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