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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盛邦罗兰商贸有限公司因诱骗消费者交易被处5000元罚款

2017-11-27 13:49 千龙网

千龙网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发改委发布朝发改价检处【2017】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盛邦罗兰商贸有限公司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据了解,北京盛邦罗兰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6月3曰至6月4曰在天猫天福号盛邦专卖店销售的“特价活动包邮天福号家宴礼盒老北京特产肉 食熟食高端礼盒内含8款”,标示“价格¥339. 00”。该商品在品名中标示“包邮”,但从北京至孝感汉川市运费标示“快 递:30. 00”。当天订单实际付款金额为369元。上述商品在品名中标示“特价”,但无比较依据,2017 年5月27日至6月2曰无销售记录,之前最后一笔销售记 录是2017年3月29曰,成交价格是339元,“特价”无从 比较。

此外,北京盛邦罗兰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6月16日在天猫天福号盛邦专卖店销售的“特价包邮老北京特产小吃天福号酱香鸡600g福礼盒装酱香鸡满5送1”,标示“价格¥56. 90”。该商品在品名中标示“特价”,但无比较依据,2017年6月9曰至6月15曰无销售记录,之前最后一笔销售记录是2017年5月1曰,成交价格是56. 9元,“特价”无从比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 (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六条第(三)、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七条、《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 1223号)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发改委给予北京盛邦罗兰商贸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责任编辑:王路(QT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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