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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挂单操纵益民集团、市北高新股票 一投资者被证监局罚30万

2017-11-17 15:21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1月17日讯 11月6日,安徽证监局公布了对阮克荣的行政处罚决定,揭开了一起通过短时间内频繁买入申报、快速撤单的方式循环使用资金,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票交易价格和市场供求关系判断的操纵股价的案例,其涉案行为已经对市场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

据悉,阮克荣,男,1975年5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操纵“益民集团”股票

2015年9月21日9:31:24至10:01:41,“阮克荣”账户累计申报买入“益民集团”18笔,合计6,955,000股,买入申报量占市场该股同期申报量的19.35%,实际成交960,315股,成交量占申报量的13.81%。18笔买入申报中有16笔在前五档,有17 笔的单笔申报量占申报时市场前十档申报量的比例超过20%。每笔申报前后该股委比数值均出现正向大幅变化。18笔买入申报均全部或部分撤单,申报到撤单的平均时间间隔为26秒;部分申报在买1档位撤单(即临近成交时撤单),申报与撤单时间间隔极短,频繁反复操作。该时段内,“益民集团”股票振幅为+4.32%,股价由8.75元上涨至9.02元。“阮克荣”账户于10:02:53、10:03:23、10:03:31进行了3笔反向卖出申报,累计申报卖出720,000股,未成交,后在10:07:09(间隔256秒)、10:07:26(间隔243秒)、10:06:16(间隔165秒)全部撤单。

操纵“市北高新”股票

2015年9月21日13:30:01至13:43:00,“阮克荣”账户累计申报买入“市北高新”14笔,合计1,844,000股,买入申报量占市场同期(当日)申报量的26.94%,实际成交226,163股,成交量占申报量的12.26%。14笔买入申报中有13笔在前5档,申报前后该股委比数值出现较大正向变化,14笔买入申报中,除即时成交2笔外,12笔申报全部或部分撤单,部分申报在买1档位撤单(即临近成交时撤单),申报与撤单时间间隔极短。该时段内,“市北高新”股票振幅为+6.63%,股价由18.03元上涨至19.25元。“阮克荣”账户于13:58:50进行了1笔反向卖出申报,申报卖出58,600股,占当日该账户可卖出“市北高新”数量的100%,成交53,600股,获利66,885.06元。

以上事实,有账户交易记录、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数据、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阮克荣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书及听证会中主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当事人申报买入涉案股票是以成交为目的,不断申报、撤单是为了追涨买入。第二,当事人资金有限,合计计算申报量属于重复计算,实际可申买资金量不足以向市场传递不实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票交易价格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判断,对市场造成影响。第三,9月21日共计卖出“市北高新”253,600股,实际亏损30余万元,没有盈利。

安徽证监局操纵市场行为的违法所得以涉案时段为计算基础

安徽证监局方面表示,第一,当事人在涉案时段内存在买入申报频繁快速撤单、一档撤单等多种异常行为,特别是随后进行了反向卖出申报,而当事人的申辩理由无法合理解释上述行为。第二,当事人通过反复买入申报、撤单的方式循环使用资金,数倍放大了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影响力,对其申报量进行合计统计符合该操纵行为的实际情况。结合其申报量的市场占比、所处档位、引起的委比数值变化等多项指标,以及该股涉案时段内的涨幅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已经对市场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第三,本案是对当事人操纵市场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所得的计算是以涉案时段为计算基础,与其全天卖出该股是否获利无关。

安徽证监局认为,阮克荣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决定对阮克荣处以3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孔祥妮(QO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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