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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不符合债券管理办法被责令改正

2017-11-17 13:39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1月17日讯 11月17日,千龙网记者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近日,四川省证监局发布公告,对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到2016年1月期间,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分11笔将募集资金转借给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使用,累计拆借金额达17.4亿元。你公司称,截止2017年2月已累计收回拆借资金12.64亿元,但未能提供还款协议等证据表明其为还款资金。

2015年年报披露,“实际已使用12.65亿元用于归还各类借款,已使用6.7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使用计划及其他约定一致”,与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

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为四川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向平安银行成都分行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6年8月17日,你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蜀通公证处《执行证书》,关于平安银行成都分行请求申请执行华海建设和你公司等借款本金35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152.61万元。你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披露上述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另,你公司2016年8月31日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未确认并披露该事项形成的或有负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9条的要求。

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与新城公司、都江堰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同受都江堰新城集团控制,构成关联方。你公司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2015年年报(约定披露)中,并未披露与新城公司、国投公司的关联方关系。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的要求。

上述信息披露事项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四川省证监局责令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采取措施改正上述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解决资金占用问题,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制度防止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定期向四川省证监局报告整改进度和成效。

 

责任编辑:王路(QT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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