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1月9日讯 11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发改委发布的朝发改价检处[2017]151号行政处罚书显示,北京盛邦罗兰商贸有限公司因虚构多款商品原价、包邮商品加收快递费等,被北京市发改委处罚。
行政处罚书显示,根据群众举报,北京市朝阳区发改委于2017年7月13日至9月28日对北京盛邦罗兰商贸有限公司的价格活动进行了检查。经查,北京盛邦罗兰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6月3日至6月4日在天猫天福号盛邦专卖店销售的“特价活动包邮天福号家宴礼盒老北京特产肉食熟食高端礼盒内含8款”,标示“价格339”。该商品在品名中标示“包邮”,但从北京至孝感汉州市运费标示“快递30元”。当天订单实际付款金额为369元。
上述商品在品名中标示“特价”,但无比较依据,2017年5月27日至6月2日无销售记录,之前最后一笔销售记录是2017年3月29日,成交价格是339元,“特价”无从比较。
此外,北京盛邦罗兰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6月16日在天猫天福号盛邦专卖店销售的“特价包邮老北京特产小吃天福号酱香鸡600g福礼盒装酱香鸡满5送1”,标示“价格56.9元”。该商品在品名中标示“特价”,但无比较依据,2017年6月9日至6月15日无销售记录,之前最后一笔销售记录是2017年5月1日,成交价格是56.9元,“特价”无从比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六条第(三)、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商品为市场调节价商品,应售价和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故该违法事实无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检查时北京盛邦罗兰商贸有限公司已经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发改委于2017年10月17日对北京盛邦罗兰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