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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规交易西藏发展 股东马淑芬被罚款40万元

2017-11-07 13:20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1月7日讯 近日,西藏证监局公布藏证监行政处罚〔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淑芬交易“西藏发展”股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决定给予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40万元罚款。据不完全统计,本次已是马淑芬收到的第三次监管处罚。

经查明,马淑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信息

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马淑芬通过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河路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交易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股票,累计买入2753.18万股,累计卖出115.6万股,净买入2637.6万股,累计交易金额为3.97亿元。其中,至2016年6月6日累计买入1318.99万股,6月6日当天卖出28股后,净买入1318.99万股。6月6日收市后马淑芬证券账户持股比例达到西藏发展已发行股份的5.0007%。马淑芬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在限制期增持“西藏发展”股票

2016年6月6日收市后,马淑芬证券账户持有西藏发展股票比例达到西藏发展已发行股份的5.0007%。2016年6月15日马淑芬证券账户再次买入西藏发展股票39.89万股,买入金额621.34万元。买入后,马淑芬证券账户持有西藏发展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15%。截至2016年6月15日,马淑芬6月6日持股比例达到5%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尚未披露。

马淑芬在限制期增持股票、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西藏证监局决定:

一、对马淑芬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信息及在限制期违法增持股票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马淑芬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信息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马淑芬在限制期违法增持股票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4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马淑芬因为此类问题被罚已非首次。早在2016年12月,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就曾发布关于对马淑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据和讯网报道,西藏证监局发现马淑芬在未履行信息披露法定义务的条件下,增持西藏发展已发行股份398,901股,致使其持有的西藏发展的持股比例从5.0007%增至5.15%,此次增持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故西藏证监局对其予以警示。

2017年10月20日,深交所公布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东马淑芬的监管函。深交所表示,作为合计持有西藏发展5%以上股份的股东,马淑芬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买入西藏发展股票 15,400 股,交易金额 224,572 元;2017 年 10 月 9 日卖出西藏发展股票 15,400 股,交易金额 222,500 元。深交所指出,马淑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8.14 条的规定。要求马淑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规则》等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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