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1月3日讯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朝发改价检处【2017】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电子物资北京分公司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2月23日至7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中国电子物资北京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管理的北窖地小区露天停车物收费标示牌上标示:白天(7:00-21:00)小型车1.25/15分钟,夜间(21:00-7:00)小型车1元/2小时,夜间实际按照1.25元/15钟收费,与收费标示柜标示的收费标准不一致。
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十国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15条)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因该公司所提供停车服务为市场调节价,因收和实收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故该违法事实无违法所得。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表示,在检查中该公司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示牌标示的收费标准与实际标准不一致的价格违法行为已改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责令中国电子物资北京分公司改正,对其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