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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宝科技董事未按照一致行动关系履行信批义务 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2017-11-02 11:32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1月2日讯  11月1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有治、郭斌及原董事郭弟民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 69 号)。

监管函显示,2012年6月,硅宝科技董事王有治与郭斌结婚,两人与公司原董事郭弟民(郭斌之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硅宝科技24.31%股份。2012年6月至2017年4月26日,三人未按照一致行动关系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7年4月27日,三人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认为,硅宝科技董事王有治、郭斌及原董事郭弟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制定)》等相关规定,深交所要求其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开资料显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成都市优秀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在创业板上市,主要从事研究、开发和生产硅酮密封胶系列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幕墙、电子电器、太阳能、公路道桥与机场跑道、汽车制造、地铁工程等行业。

责任编辑:詹婷婷(QT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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