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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业商业股东承诺超期未履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2017-10-19 11:35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0月19日讯 10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2017〕52号纪律处分决定书,对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文件显示,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商厦)为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商业)控股股东。2016年2月25日,茂业商业向控股股东茂业商厦、深圳德茂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合正茂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前述相关方所持有的深圳茂业百货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茂业百货华强北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茂业百货深南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茂业东方时代百货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珠海市茂业百货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等资产。茂业商厦承诺,在交割基准日后因剩余未消费储值卡产生的往来余额,将在每月余额确认15日后完成清理。

2016年,茂业商厦对标的公司储值卡往来累计发生金额1.83亿元。茂业商厦仅在2016年12月以应收前述标的资产款项冲抵7,317.90万元储值卡资金往来,导致公司期末形成其他应收款余额1.1亿元。直至2017年4月6日,茂业商厦才清理完毕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储值卡资金往来余额。茂业商厦未能及时清偿储值卡往来款,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导致长期占用上市公司大额资金。同时,茂业商业2016年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余额合计47.65亿元,较期初余额4.17亿元增加43.48亿元。茂业商厦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进一步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资金周转压力。

文件指出,茂业商厦承诺超期未履行,导致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2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有关规定。

鉴于相关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纪律处分决定:对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责任编辑:傅昱佳(QF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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