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0月11日讯 10月11日晚间,中国保监会发布监管函〔2017〕32号文件,指出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内部审计、考核激励等方面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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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指出,2017年3月9日至4月15日,保监会对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上海人寿保险存在董事会运作不规范、独立董事制度缺失,管理不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未按时报备、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薪酬管理不合规、内部审计管理不到位等六方面问题。
上述问题分别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和《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以及《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
保监会对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四项监管要求。第一,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第三、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上海人寿保险直接或间接与览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开展下列交易:1.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2.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上述六个月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为观察期。观察期内,保监会将对此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第四、应当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问责,有效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