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0月11日讯 10月11日晚间,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发布〔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东风南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南方)以及当事人潘瑞华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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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指出,东风南方未按规定报告分支机构设立事项。东风南方于2016年6月23日设立海南分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报告分支机构设立事项,未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
此外,东风南方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东风南方于2016年10月15日召开股东会决定将海南分公司拟任负责人变更为肖三,于2016年12月14日向我局报告临时负责人变更事项,于2017年3月28日向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提交关于肖三任职资格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其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超过3个月。
上述行为发生时,时任东风南方车险区域经理潘瑞华均负有责任。
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指出,未按规定报告分支机构设立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下同)第十四条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七十条,给予东风南方警告,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潘瑞华警告,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八十二条,给予东风南方警告,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潘瑞华警告,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