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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主要股东未按规定报告 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2017-09-20 12:08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9月20日讯 宁波保监局近日发布的甬保监罚〔2017〕22号行政处罚书显示,因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未按规定报告,宁波保监局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

处罚书显示,经查,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2017年2月22日,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原主要股东张淑华、陈敏娜与孙植、李云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两人所持有的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孙植、李云超。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 日内向宁波保监局书面报告。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淑华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宁波保监局认为,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给予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处罚款1 万元的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宁波兴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保险辅助服务企业,成立于2004年7月1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主要经营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等。

责任编辑:郑雪(QF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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