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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突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2017-08-31 15:40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8月31日讯 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1章58条,紧紧围绕防范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行为,抓住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作了规定: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并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列举规定了不得担任管理人、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情形;管理人的职责,明确规定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不得进行利益输送;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登记,基金行业协会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注销登记;托管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并规定了托管人的职责以及托管人应当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等。

为规范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不得通过各类公众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及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办理备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账户,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妥善保存与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的交易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禁止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专设“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一章,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的监管和服务。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以及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支持政策;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运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郑雪(QF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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