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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1部门联合惩戒保险业失信

2017-08-30 15:26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8月30日讯 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联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在京召开《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发布会。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出席发布会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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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罗青介绍了《备忘录》有关情况。她指出,《备忘录》内容涵盖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方式、信息共享、信息管理等5个方面,核心是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一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二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三是加强对联合惩戒对象监管;四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五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六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评优表彰。

《备忘录》有三大特点。

参与部门多,共有31个部门参与签署并实施《备忘录》,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中国铁路总公司。

惩戒范围广,既包括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又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三是惩戒措施实,《备忘录》针对保险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特点,选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

惩戒措施实,《备忘录》针对保险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特点,选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

据中国商报记者了解,联合惩戒措施一共28条,包括限制惩戒对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其违法失信记录在今后设立证券公司、设立商业银行或者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等等情境中都将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失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也有相应惩戒措施,比如在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保险领域的违法失信记录也将作为重要参考等。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是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现实需要。”梁涛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合力,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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