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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迪:中国收紧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具正面影响

2017-08-29 19:13 财新网

来源标题:穆迪:中国收紧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具正面影响

8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与临时管理条例相比,新的监督管理条例提高了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门槛,且引入了风险管理指引。对此,穆迪发布评论称,这对国内融资担保公司而言具有正面信用影响。

具体来看,新规在成立融资担保公司原有最低500万元的注册资本要求上大幅提升至2000万元 ,同时要求设立跨地区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见图表1)。穆迪分析称,此项要求可以确保企业拥有充足的资本金,从而在扩大规模时保持一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此外,通过对新设分支机构的融资担保公司设置最低3年的业务经营记录,以及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的业绩门槛,也可以限制从业企业过度激进增长。

 

此外,新规在现有的担保组合杠杆和单一债务人集中度限制之上,强调计量标准要以风险为导向。对此,穆迪指出,此项举措与传统的名义担保责任余额相比,可以更好地计量实际风险敞口,限制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过度风险。具体来说,新规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统一采用风险加权担保责任余额概念,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见图表2)。目前,仅有几个地方监管机构按风险权重计量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余额。

 

值得注意的是,与之前的临时管理条例仅禁止担保公司向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相比,新规还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且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对于其中缘由,穆迪解释称,向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融资担保会带来资金空转风险。因为担保人为其股东融资提供支持,实际上这意味着该股东提供给担保机构的资金被循环使用。此外,向股东提供担保决策或将忽视股东自身的信用度,从而为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除此之外,新规还将大力扶持信用质量较弱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穆迪认为,在地方政府直接注资,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和地方政府共同建立的风险分担机制之下,担保组合的信用风险将大大降低。

此前,该条例的出台曾经历了长达两年的意见征求,以及跨越7年的修订历程,可谓数年磨一剑。2010年3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但作为部门规章,无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有效的行政处罚,并不能作为监管部门执法的有效手段;2013年,《暂行办法》被提升至法律层级,经修订形成《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送审稿)》;2015年,《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经部委会签和向相关部委、各大银行等多轮征求意见,终于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一周前公布。

据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公布数据,截至2016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较上年末增加2372家,增长39.3%;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总额9311亿元,同比增长57.2%;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计15997家(含分支机构),同比增长32.6%。

责任编辑:都基强(QF0022)作者:张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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