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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远望谷存5大违规行为 收证监局警示函

2017-08-24 10:17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8月24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公告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郝世明、吴萃柿,因审计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谷或公司)时,存多项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信息显示,近期,深圳证监局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远望谷2013年至2015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未收集充分的证据支持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未充分关注两次收购浙江创联股权作价的差异

在2014年年报审计中,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充分收集公司对浙江创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创联)的两次收购构成一揽子交易的审计证据,未进一步分析并记录作出一揽子交易判断与收集相应审计证据的关系,即认可了公司对浙江创联的两次收购构成一揽子交易的判断;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对两次收购浙江创联股权作价的明显差异进行关注,审慎评估第二次收购的公允价值,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性判断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长期股权投资重大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

在2014年年报审计中,针对经审阅后发现浙江创联纳入合并范围以前净利润的差异,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未结合重要性水平评估该会计差错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未提出相应的审计调整。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未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情况进行评估

在2013年年报审计中,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对浙江创联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迹象进行关注和评估,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四)未充分说明商誉减值测试中相关预测数据和测算方法的合理性

在2014年和2015年年报审计中,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均采用综合收入乘数模型对收购企业的商誉实施减值测试,审计底稿中未说明采用该测算方法的原因,未评估该方法是否符合远望谷的客观情况。此外,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对获取的浙江创联财务预测数据进行分析说明,评估相关数据的合理性。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二、审计证据未能支持政府补助性质的判断

在2013年至2015年年报审计中,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集到的政府批复文件明确规定了政府补助资金的用途,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未结合收集到的审计证据来判断政府补助的性质,认可了公司确认为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未发现远望谷对政府补助的核算错误并提出审计调整。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未对审计发现的大额物料消耗资本化的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消除疑虑

2012年,远望谷将项目中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物料消耗计入开发支出,未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2012年年报审计中,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未针对2012年末研发物料大额增加的客观事实进行分析,未针对物料消耗突增的重大异常重新评估风险,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亦未针对访谈掌握的信息进行核对校验,未保持职业谨慎对发现的异常开展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的要求。

四、存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存货减值测试未能完全覆盖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范围

在2015年年报审计中,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存货减值测试的样本选取标准未能完全覆盖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范围,存货减值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对发出商品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2015年年报审计中,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有效控制对发出商品的函证过程;执行函证替代测试时所测试的8个客户的存货数量与函证清单不一致,替代测试无法涵盖函证拟确认的信息,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五、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收入截止性测试时,未明确区分公司商品销售、提供技术服务和系统集中方案三类不同的收入确认标准,有针对性的设计和实施收入截止性测试。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深圳证监局认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郝世明、吴萃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85年9月,是在上海注册的中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原名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该所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事务所更名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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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宗晓丽(QF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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