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8月16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2017〕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周晨通过利用资金优势,以大量、连续申报,在涨停价大笔封单等方式影响“新农开发”股票价格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2205675.29元,并处罚款2205675.29元。
处罚书显示,2015年6月26日(周五)14时51分至14时59分,周晨利用资金优势,控制并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大笔、连续申报买入“新农开发”,在涨停价大笔封单锁定“新农开发”股票价格。2015年6月29日(周一)9时24分至10时36分,周晨将上一交易日买入的“新农开发”全部高价卖出,获利2205675.29元。
在操纵时段内,周晨分8笔连续大量申报买入“新农开发”。期间,周晨申买“新农开发”总计3270000股,占市场同期总申买量的23.53%;成交量总计1868310股,占市场同期总成交量的27.08%。周晨以涨停价申买“新农开发”的股数为市场第一,占市场涨停价位申买总量的23%。经过前述操作后,该股价格从周晨第一次申买前的市场价18.40元上涨至18.77元,涨幅为2.01%。
中国证监会认为,周晨通过利用资金优势,以大量、连续申报,在涨停价大笔封单等方式影响“新农开发”股票价格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任何人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周晨违法所得2205675.29元,并处以2205675.29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