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8月14日讯 近日,四川证监局公布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仁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2015年7月26日,该营业部时处试用期的前员工刘江勇,在营业部组织的推介会上称“签约了后,操作过程是我做决策,公司有其他人进行操作”,并称“营业部会和客户签订协议,进行二八分成,这就是我们的‘资管型’服务”。以上宣传内容涉及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以及分享投资收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此外,刘江勇在该营业部担任投资顾问期间,私下接受营业部客户孙剑锐委托买卖证券,累计发生1571笔;私下接受营业部客户王雷委托买卖证券,累计发生148笔。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决定书还称,该营业部对上述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同时,该营业部客户回访工作不到位,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上述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九条和《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川证监局认为,上述事实反映出该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四川证监局责令该营业部增加合规检查次数,在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合规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