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8月2日讯 8月1日,北京泓升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泓升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和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2016年拆借公司资金合计948.178万元,形成对公司的资金占用,且公司在上述资金占用发生时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被监管出具警示函。
据悉,“泓升股份”于2017年8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泓升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89号)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和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拆借公司资金68.418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贵州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祺山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和泓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拆借公司资金879.76万元。上述6家公司在2016年度拆借公司资金合计948.178万元,形成对公司的资金占用,且公司在上述资金占用发生时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泓升股份”2016年与股东和泓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发生多笔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发生时均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证监局表示,“泓升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泓升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对此,公司表示接受北京证监局所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严格按照警示函的监管要求,重新梳理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流程,规范财务核算工作,提高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切实杜绝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情况的再次发生。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泓升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01月13日在大兴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周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