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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息披露不及时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被出具警示函

2017-07-27 17:00 中国网财经

来源标题:因信息披露不及时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被出具警示函

中国网财经7月27日讯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公告,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姜永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公告称,近期,浙江证监局在年报监管中发现新安股份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收到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停产通知书》,被责令立即停止一切生产行为,截至目前尚未恢复生产。该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浙江证监局认为,新安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姜永平负有直接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新安股份、姜永平予以警示。

同时,新安股份称,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泰州瑞世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环保现场与设施整改已经结束,且经过多轮内外部专家审查和完善。高港区环保部门率专家组分别于今年6月下旬和7月上旬就该公司整改任务完成状况的符合性进行了现场核查与复查,该公司整改完成的专题报告已报送高港区环保部门,争取尽早通过验收并恢复生产,具体何时恢复生产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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