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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签名有讲究 无辜担责须谨防

2017-07-19 08:51 北京日报

当前,亲朋好友间借贷逐渐增多,以快速便捷进行融资周转。民间借贷最关键的凭证就是借条,因为没有统一的规范,有些借条写得十分随意,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如若欠条借据没有写清楚、落款不明确,就很容易引发纠纷。

案情回顾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王某出具的一份借条,上面载明:“今王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整用于公司周转,借款期限1年。”被告王某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并捺印,被告陈某在被告王某的签名正下方签名并捺印。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李某多次向被告王某、陈某索要借款无果,最终诉至法院。被告陈某在答辩中称,自己作为二人的朋友,只是该借款的见证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而出具借条,还在该借条被告王某签名的正下方签名捺印,应视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

以案释法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般在借条上签字只存在三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

通常认定规则为:1、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的,认定为借款人,落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必须要有相关的反证证明,否则要承担还款责任;在该签名同一行后面签名、正下方签名,可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2、在借条上,离借款人签名处距离较远的空白处签名的,一般认定为见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但最好标注见证人字样,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3、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落款处标注保证人字样,否则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个小小的签名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应当谨慎对待。无论是向他人借款,还是借款给他人,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签名者应明确注明身份,切不可随意给人出具借条,或者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  

责任编辑:宗晓丽(QF0010)作者:贺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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